巴塞尔条约3(巴塞尔是哪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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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通俗讲解
1.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各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1996年,巴塞尔协议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在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
2.
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目的是通过引入与银行所面临风险更加一致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来对巴塞尔协议进行改进。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而且要识别将来的风险,并且改进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一个更为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巴塞尔协议的三个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及影响意义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此次协议对一级资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义,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会议还决定各家银行最迟在2017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针对一级资本的定义。
1988巴塞尔协议内容
1.巴塞尔协议是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面向银行系统的最低资本要求指导。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试图通过量化银行资产的风险,建立一个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的国际基准文件。
2.1988年的巴塞尔协定主要定义了银行间信用风险(也称信贷风险)的含义和范畴。
在巴塞尔协定中,银行的表内资产依照信用风险的水平划分成五个类别,分别赋予0%到100%的风险权重;对于银行的表外资产,协定给出了计算其信用等值额(CreditEquivalentAmount)的方式,与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银行资产额一并作为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对于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最低资本充足率是经过风险权重调整后,银行总资产额的8%。并进一步将银行的自有资本划分为两级。第一级资本由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和持有的每年付息的永续优先股扣除商誉部分的价值组成,至少占据全部资本的50%;第二级资本也称补充资本,如持有的其他类型永续优先股、初始久期大于5年的次级债务,均可被视为此类。对于具体指标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曾进行了数次修正。如1993年的G-30推荐案引入了“轧差(netting)”这一对冲金融衍生品风险价值的概念,1996年巴塞尔资本协定修正案提出了计算在险价值(ValueatRisk,VaR)及回溯测试的方法。这些规范银行风险的方式同样出现在在新版本的巴塞尔协定中。
巴塞尔协议记忆口诀
巴塞尔协议内容:
1、1988年巴塞尔报告,口诀:“84”
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率不得低于4%。
2、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口诀:“最简约”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3、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口诀:“港资流过”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港)、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流)、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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